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与管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概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
概述
报告原则: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准确及时、分级分类的原则。
报告主体: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报告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业务技术指导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或其他专业防治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业务管理工作、网络直报和审核工作,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相关领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报告范围与标准
报告标准
传染病: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其它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幼托机构和学校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报告内容及时限: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事件分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达不到分级标准的事件,作为未分级事件报告。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病种或其它异常情况: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有扩大趋势或波及两个行政区域。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指同种同源的医源性感染(包括医院感染),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3人以上死亡。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包括9例)以下。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另外,传染病暴发疫情不等同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虽然某种疾病发生明显聚集性,如果达不到上述病例标准,应作为未分级事件报告。
单病例事件:除了特殊的疾病如霍乱、人禽流感、脊灰野毒株或衍生株病例、某些新发传染病、接近消灭或消除的疾病等,考虑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报告内容:
事件信息: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初次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级别(未分级)、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中存在的问题:事件名称不规范;事件的审核、订正;事件的定级;监测敏感性有待提高;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高;事件报告及时性:2014年全省报告89起事件,及时报告81起,不及时报告8起,报告及时率91.01%。其中报告时限最长103.9小时。结案不及时:89起事件中,未例病人发病时间距结案时间超过15天43起。
监测敏感性:2014年12月9日预警系统发出某地某小学流行性腮腺炎预警信号,预警病例20例,当地没有发现异常情况。2014年全省传染病监测系统数据分析,存在传染病暴发风险301起,经调查排除125起,出现暴发的43起,另外有133起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提示:敏感性不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信息发布:卫生部于2006年3月3日下发了《卫生部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卫生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准确地发布辖区内的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和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和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其他专业医疗卫生机构,都无权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而且不同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由不同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即重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较大和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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