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011版)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内容,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二、服务内容
(一)孕期保健:
第一次:孕13周内
1、服务地点:城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农村在乡镇卫生院。
2、服务内容:
(1)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
(2)体格检查:发育、营养、体重、血压、巩膜、甲状腺、乳房、乳头、心、肺、肝、脾、浮肿、妇科或产科检查。进行高危评分、计算bmi。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3)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abo血型、rh血型、肝功能(含血清总胆红素测定,总蛋白、白蛋白测定,谷草转氨酶、谷丙转氨酶测定)、肾功能(含尿素氮、肌酐测定)、梅毒rpr检测。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hiv抗体检测和血糖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教。
第二次:孕16~24周
1、服务地点:同第一次接受服务的机构或助产机构
2、服务内容:
(1)体检及产科检查:询问孕妇健康状况,心、肺听诊,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制妊娠图及妊高症预测,高危评分。
(2)实验室检查:尿常规、b超检测
(3)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预防hiv(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宣教,预防出生缺陷宣教。
(4)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告知。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次:孕25~27周
1、服务地点:同第一次接受服务的机构或助产机构
2、服务内容:
(1)体检及产科检查:询问孕妇健康状况,心、肺听诊,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制妊娠图及妊高症预测(上次未做者),高危评分。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2)实验室检查:尿常规、血常规。
(3)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预防hiv(乙肝、梅毒)母婴传播和预防出生缺陷宣教。
(4)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告知。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次:孕28~36周
1、服务地点:助产机构
2、服务内容:
(1)体检及产科检查:询问孕妇健康状况,心肺听诊,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制妊娠图,高危评分。
(2)实验室检查:尿常规,b超。
(3)孕期卫生、营养和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宣教与指导。
(4)高危孕妇应根据情况建议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第五次:孕37~40周
1、服务地点:助产机构
2、服务内容:
(1)体检及产科检查:询问孕妇健康状况,心肺听诊,体重、血压、宫高、腹围、胎位、胎心、先露、浮肿,绘制妊娠图,进行高危评分。
(2)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
(3)孕期卫生、营养和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宣教及指导。
(4)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
(二)新生儿疾病筛查
(见儿童保健服务规范)
(三)产后访视
第一次:出院后7天内;第二次:产后28~30天
1、地点:产妇休养地
2、服务内容:
(1)了解产妇精神、睡眠、饮食、大小便等情况;测体温、血压;检查乳房、乳头、乳汁、子宫恢复、恶露、伤口愈合情况;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2)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与避孕方法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3)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四)产后42~56天检查
1、服务地点:城市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农村在乡镇卫生院。
2、服务内容:
(1)体检及妇科检查:询问产妇健康状况、母乳喂养情况,心肺听诊,测量体重、血压,妇科检查,了解乳房、乳汁、恶露等情况,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异常产妇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检查。
(2)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
(3)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产后康复、产后营养、纯母乳喂养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五)健康问题处理
对高危孕产妇应增加体检次数;对与不宜妊娠或继续妊娠将危及孕产妇生命安全的,应提出终止妊娠建议;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应该进行产前诊断的孕妇,应该告知进行产前诊断;对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异常情况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诊疗或转诊的建议;对在健康检查中发现的相关疾病和严重异常情况孕产妇应及时诊治或转诊。
三、服务流程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提供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
(五)孕产妇保健试行免费服务券制度。孕产妇保健免费服务券由各市、县、区卫生局监制、印刷。育龄妇女(常住人口)怀孕后,由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发放《孕产妇保健免费服务券》,孕产妇凭《孕产妇保健免费服务券》到约定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基本项目产前检查免费服务;产妇分娩后,新生儿凭其母亲的《孕产妇保健免费服务券》,在分娩医院接受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包括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和听力筛查)。也可以在出院后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凭其母亲的《孕产妇保健免费服务券》免费补筛。承担产前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凭回收的孕产妇保健免费服务券,定期与市、县、区财务核算中心结算费用。
(六)承担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检查或随访记录上,纳入健康档案管理。鼓励各地使用孕产妇保健管理软件,实行孕产妇保健计算机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五、考核指标
(一)早孕建册率=年度辖区内孕13周之内建册的孕产妇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年度辖区内按照规范要求在孕期接受早孕检查、5次及以上产前检查和1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三)产后访视率=年度辖区内产后28天内的接受过1次及以上产后访视的产妇数/年度辖区内活产数×100%。
(四)孕产妇保健服务满意度=年度辖区内接受调查满意的孕产妇人数/年度辖区中接受调查的孕产妇人数×100%。
六、附件
1. 第1次产前检查记录表
2. 第2~5次产前检查记录表
3. 产后访视记录表
4. 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表
5. 孕产妇保健免费服务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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