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及公共场所空调使用规范
第一条、目的
1.加强对空调的启停、使用和责任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患者和全体员工提供良好的就医和工作环境。
2.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规定所指空调包括中心所有办公及公共场所的空调设备。
2.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全体员工。
第三条、责任划分
1.空调使用实行 “科室负责制” ,公共区域由后勤部管理部统一管理。各科室负责人和员工应根据本规定时段启停、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避免能源浪费。
2.后勤部管理、工作人员应对空调的使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各科室所使用的空调一旦出现故障,保修期内应及时与所购品牌维修部联系修理,保修期外应按中心维修有关规定填写维修申请单经中心领导签字后交维修人员联系修理。
第四条、空调使用条件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办公期间和康复患者住院期间使用。
2.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闭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和同时使用空调和电风扇的现象。
3.办公和公共场所在使用空调时根据气象台温度预报结果,夏季室外最高气温达 32度以上(含),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6度;冬季室外气温低于4度(含)以下的,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应高于 20度。
4 冬季12月5日起至次年3月5日,可开启空调制热。
5. 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预计半小时以上的,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长时间无人情况开启空调,下班前 30 分钟关闭空调。
6. 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第五条、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1 .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开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
2 .空调需要按照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生故障应即时向后勤部报修,不得自行拆卸,否则责任自负。
3. 空调使用中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或遥控器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第六条、违规责任
1.中心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凡违反上述“规定”开启空调或办公区域长时间无人空调仍开放的(特殊情况事先经批准的除外),给予当事人罚款 30 元/次。
2. 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情况的,给予违规操作者罚款 50 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责任部门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责任。
3. 凡空调遥控器丢失或损坏的,当事人负责照价赔偿,无人承认的,由责任部门负责。
4 .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附则
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心办公室。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