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1、《仪征市城镇居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仪医政[2007]44号)
2、《关于仪征市城镇居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仪居医保办[2007]5号)
二、手续办理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定点医院(精神病在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由本人填写《仪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医院签署意见和医保中心审核后方可转院治疗。
2、转出医院必须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本部,在分部及协议病房等情况不予报销。因故需更改转院医院,需到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参保人员在转入医院一次住院终结后,按定期复诊医嘱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前出示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合肥市医保中心备案;
4、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医疗费用结算
1、转院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到医保中心结算,逾期不再受理。
2、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患者医保卡到仪征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手续。
申报销所备材料包括:
①《仪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申请表》;
②出院小结(盖章);
③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和日清单;
④医疗费用发票。
以上材料原件中心存档,若有需要请提前复印留用。
3、门诊发票和外购药品发票,医保统筹不予报销。
4、异地转院住院费用按仪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住院医疗费用在600元以下部分由个人承担,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个人承担60%。